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涉案高達千萬元!江西一高中生被判刑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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徐璐于 2023/03/26 08:45:35 發布
IP屬地:未知
來源:微信公眾號
作者:奉新遠航信息網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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晏某是一名高中學生,通過聊天軟件認識了一個昵稱叫“大偉”的人。晏某明知對方要用其銀行卡轉移賭博資金,仍提供本人的銀行卡給“大偉”用于賭博等非法資金的跑分過賬。
2021年7月7日至7月15日,晏某銀行卡共跑分過賬違法資金68.2萬元。后聽從“大偉”的安排,晏某還幫助其管理其他賣卡人員,并先后招攬秦某、胡某、蘇某、袁某等人(均已另案處理)組成跑分團伙。
晏某負責整個跑分團伙的運作,該團伙成員用本人及他人的銀行卡共跑分過賬違法資金1003.4萬元。
案發后,晏某主動投案,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,并自愿簽署認罪認罰具結書。
吉安市青原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,被告人晏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仍為其提供支付結算幫助,情節嚴重,其行為已構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鑒于被告人晏某主動投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,系自首;且自愿認罪認罰,積極繳納罰金,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并宣告緩刑。
綜上,法院以犯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,判處被告人晏某有期徒刑九個月,緩刑一年,并處罰金人民幣3000元;將公安機關依法扣押的犯罪工具手機5部、銀行卡11張、密碼器3個、電話卡3張予以沒收,上繳國庫。被告人未上訴,判決現已生效。
“幫信罪”的全稱為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。根據刑法規定,該罪是指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嚴重的行為”。
根據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檢察院、公安部發布的《關于辦理電信網絡詐騙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(二)》(以下簡稱《意見二》)第七條,為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而實施下列行為,可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規定的“幫助”行為:(一)收購、出售、出租信用卡、銀行賬戶、非銀行支付賬戶、具有支付結算功能的互聯網賬號密碼、網絡支付接口、網上銀行數字證書的;(二)收購、出售、出租他人手機卡、流量卡、物聯網卡的。
第二百八十七條之二【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罪】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網絡實施犯罪,為其犯罪提供互聯網接入、服務器托管、網絡存儲、通訊傳輸等技術支持,或者提供廣告推廣、支付結算等幫助,情節嚴重的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,并處或者單處罰金。